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议案》(第01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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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岚代表:

您提出的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议案中提出制定专门的《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并系统阐述了社区矫正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的观点和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矫正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推进作用。在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您的意见和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和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1228日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07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也于2020618日印发,同年71日起执行。为做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体系,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今年319日印发,并正式实施。我省《实施细则》共八章168条内容,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接收衔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教育帮扶等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重点规范了实际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法律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使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更加明确,程序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以便进一步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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