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岚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的议案收悉,该议案体现了各位代表对辽宁律师业的深切关爱,也有利于辽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基于目前的客观情况,暂时还无法制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现答复如下:
《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此后先后经历一次修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和三次修正(2001年12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和2017年9月1日)。目前正在施行的是2017年修正过的《律师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公民、法人等社会主体的法律需求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现实的需要。修订《律师法》便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行业的一个紧迫要求。司法部在2020年提出了“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工作”的任务。目前,《律师法》的修订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修订后的《律师法》,必然会改变其中的相关条文,此时制定地方性的实施办法,难以保证其内容能与修订后的《律师法》条文尤其是修订过的那些条文相一致。因此,此时不适合制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