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关于优化公证人员激励机制的建议》
(第1156号)的答复
王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公证人员激励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厅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长期以来,我厅一直努力优化公证人员激励机制。2017年,我厅与省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辽司发〔2017〕16号),明确规定“落实人事管理自主权”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作为公证改革的指导文件,指导各市优化公证人员激励机制。
(二)2018年全省事业单位改革中,我厅向各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各市落实公证人员激励机制。
(三)今年,为进一步优化公证人员激励机制,我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1号),启动公证员职称评定工作,合理确定公证员职称和对应的相关待遇。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有关改革政策。争取各市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求各市结合本地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结合公证行业特殊要求,认真研究、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细则,各级司法行政机构积极联系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标准、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实际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各项改革举措,最大限度提高公证人员待遇,激发公证机构活力。
(二)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对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进一步强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落实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任,完善政策,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尤其是公证人员待遇方面,确保公证机构正常运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