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006号建议的答复
王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厅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学习和研究,我们认为建议内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调《条例》)自2005年4月施行,并于2011年11月进行了修改。《条例》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法治政府进程的不断加快,《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的部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需要把行政执法行为以立法形式予以规范。我厅对《条例》也有修订的意向,但是今年司法部将制定全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列入工作计划,为此,我厅意见为国家立法出台后再行研究我省的修法工作。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沟通,法制委同意了我们的意见并建议拟将《条例》修改列入明年的论证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建议,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与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深入研究,为下一步修法打下良好基础。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