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函提字〔2020〕26号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88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 来源: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488号建议的答复

 

靖瑛琳代表

提出的关于建立城市居民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阵地。城市居民小区是城市社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服务区域。

二、2018年,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印发了《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面向基层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目前,全省15900余个村屯、社区,已经全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了法律顾问工作有形覆盖。

三、继续加强对城市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将服务居民小区作为城市社区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通过组织律师开展如“法律顾问进小区”等活动,向城市居民小区居民进行法治宣传,解答相关的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小区居民的法律意识。

四、结合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律师为相关居民小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有计划地进相关居民小区开展义务法律服务活动,保证律师完成年度50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要求。

五、加强与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合作。组织律师与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共同研究和解决市物业管理及相关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支持、推荐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担任管理及相关企业的法律顾问,规范企业的依法依规管理,妥善处理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居民小区共建共治享。

 

辽宁省司法厅

2020518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