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98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 编辑:司法厅管理员一
  • 来源:省司法厅

杨兴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规范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制度,是创新法律服务提供方式、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底,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98号)和《辽宁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100号),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研究制定我省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费用指导标准,确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主体、购买方式及程序、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律师行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积极探索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管理、考核方式,规范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按照律师的研究方向及专长,安排为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服务。  

四、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将加大对律师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管和培训指导工作力度,提高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层次和质量,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人才库建设,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覆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储备。

 

                                  辽宁省司法厅

                                  20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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