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1566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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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律师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我厅审慎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省财政厅不断完善预算编制,细化预算支出项目和标准,2016年编制了《2017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支出定额标准指南》,其中涵盖了聘请律师和法律顾问费用标准,此标准的制定参照了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省直各部门可以参照《2017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支出定额标准指南》中规定的聘请律师和法律顾问费用标准测算购买法律服务费用支出。2015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流程。在2014年、2015年制定和修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2016年又制定了分级、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纳入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另外,律师为政府或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公共性,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政府应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从近年来预算安排情况看,省级财政已将上述必要的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例如律师参与法律扶助案件办案经费。对于各预算单位从自身工作需要聘请的律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从预算安排从各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今后,省财政厅将继续加大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要求省直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向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法律服务,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同时,将指导并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购买法律经费管理,不断增加购买法律服务预算,促进各级政府聘任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省律师协会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同时,与省物价局建立会商机制,对我省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价格体系规范,对不符合市场的、国家发改委尚没有放开的律师服务收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真调研基础上,研究相关收费政策,制定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同时,加大对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三、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之一。省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政府购买服务一般应当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在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如果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科学制定采购方案,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可以避免出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恶意低价竞标等问题的。

四、对于我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严格依法遏制。主要做法有:(一)设立专门举报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全面核查线索信息。(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在积极受理核查案件举报线索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监管的案件线索,将及时移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努力做到不失位、不越位,形成监管合力。

五、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专项检查,不断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职业操守建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最后,再一次向您及其他代表表示衷心感谢,并望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督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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