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政府及机关购买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财政经费中专项列支的建议》(1426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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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瑛琳并其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及机关购买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财政经费中专项列支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及其他代表对我省律师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针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经我厅审慎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省司法厅高度关注规范政府及机关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与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研讨,努力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015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流程。在2014年、2015年制定和修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2016年又制定了分级、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纳入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另外,律师为政府或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公共性,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政府应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从近年来预算安排情况看,省级财政已将上述必要的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例如律师参与法律扶助案件办案经费。对于各预算单位从自身工作需要聘请的律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从预算安排从各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今后,省财政厅将继续加大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要求省直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向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法律服务,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同时,将指导并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购买法律经费管理,不断增加购买法律服务预算,促进各级政府聘任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再一次向您及其他代表表示衷心感谢,并望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督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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