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保障“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的建议》(1265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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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官棠并其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及其他代表对我省律师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针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经我厅审慎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乡村(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顾问。经了解,全国目前有部分省份正在开展试点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经费保障上基本实行同级财政保障为主。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全覆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打造我省良好营商环境,辽宁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社区、一村屯一法律顾问工作,于2017220日,向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下发了《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一社区、一村屯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开展,在经费保障方面,倡导公益为主。

二、对于全省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按照比例拿出一定资金,配套省级资金,保障各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的建议,辽宁省财政厅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研究,按照国家有关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明确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责任,为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性提供财力支持和制度保障。

最后,再一次向您及其他代表表示衷心感谢,并望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督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司法厅

2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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