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强化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建议》(1113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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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艳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律师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我厅审慎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的文件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检查和整顿。对于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省公安厅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一条予以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二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省律师协会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同时,与省物价局建立会商机制,对我省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价格体系规范,对不符合市场的、国家发改委尚没有放开的律师服务收费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加大对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三、针对严格审查代理人相关手续的建议,省法院拟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出明确要求。公安部门将配合司法机关,强化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如果发现违法代理行为,将向公安部门、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由公安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最后,再一次向您及其他代表表示衷心感谢,并望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督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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