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加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建议》(152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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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律师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我厅审慎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的文件要求,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协调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检查和整顿。对于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省公安厅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一条予以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文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二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承担着对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类企业登记管理的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同时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一)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类企业公示信息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及时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擅自变更住所、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改正、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三)依法查处取缔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违法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将继续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继续强化日常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开展各专项整治行动,并充分发挥多家单位联合治理违法广告的合力,加强联合整治,加大对法律服务市的监管力度。

最后,再一次向您及其他代表表示衷心感谢,并望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督导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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