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人员资质的建议》(136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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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司法鉴定人员资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严格执行好上级有关规定的同时,积极向上反映您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以上法规关于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果擅自提高准入门槛,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我们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会利用各种时机向司法部积极反映您所提的建议。同时也请您的利用担任人大代表的有利条件和便利渠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此建议,这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二是加强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行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贯彻落实,规范执业活动各环节工作落实;进一步搞好司法鉴定文书的评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专业性、规范性水平;进一步加强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互联互通机制,适时了解掌握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因势利导,固强补弱。

三是进一步落实好司法鉴定人的培训考核制度。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辽宁省司法鉴定人执业年度考核规定》,对司法鉴定人的培训考核每年都在抓,下一步我们会按照规定进一步严格抓好司法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有关工作的落实。

四是进一步落实好司法鉴定人的年审工作。司法鉴定人的年审每年都搞,并且司法鉴定人的名册编制和公告都是在年审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会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使之更加完善。

五是适当把握离退休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关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年龄人大决定和部颁规章都没有硬性要求,但是考虑到司法鉴定人岗位的特殊性,以及知识的更新、发展等多方面因素,《辽宁省司法鉴定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对司法鉴定人的年龄已经作了限制,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

六是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向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司法鉴定意见书,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应当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欢迎您的在今后的工作中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多提宝贵意见,以利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保障讼诉需要,更好地服务我省建设发展。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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