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告 > 机构设置

—  

2023

  —

01/19
09:30

—  分享  —

辽宁省司法厅机构设置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18年09月17日 作者:司法厅办公室审核员

根据机构职责,省司法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和外事、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推动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与省监狱管理局的沟通联络、参谋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治调研督察处。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省建设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省建设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承办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编纂工作,编辑省出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省建设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三)立法一处。负责经济方面的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法治工作,负责相关省政府规章解释和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四)立法二处。负责社会方面的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公安、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知识产权、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林水等法治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省政府规章解释和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五)立法三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监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省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牵头推进减证便民工作。

(六)行政审批处。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核准、审批、审签及证照核发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承担司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七)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监管总队)。负责监督检查社会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省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级社区矫正监管信息平台管理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八)行政复议处。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起草行政复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制度。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调解和集中审理规范化建设。负责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九)政府法律顾问处。承办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和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以司法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负责以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工作。对省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处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行政措施等行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为省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

(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规章,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十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二)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全省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三)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编制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

(十四)律师工作处。监督、管理律师工作。拟订全省律师机构发展规划及律师、律师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律师机构和律师行业协会工作。依法负责吊销律师、律师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处罚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培训、专项检查、评选表彰及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五)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复审、报批、证书发放和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

(十六)装备财务保障处。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并拟定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十七)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规划、预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应急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救援。负责接受司法部视频点调和重点部位监控轮巡。负责全系统互联网舆情监测应对工作。负责全省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代码赋码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的技术管理。

(十八)干部人事处。负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正处级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协管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招录及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

(十九)警务处(警务督察总队)。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警衔晋升培训和警务用品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优抚保障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政务督察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监督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和全省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统筹全系统意识形态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和政治巡察工作。

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

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规章,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审核、基础建设、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戒毒场所管理和戒毒人员教育戒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单位队伍建设、执法执纪监督和省属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单位党建工作及离退休干部工作。

版权所有:辽宁省司法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ICP备案许可证:辽ICP备17018890号-1  网站标识码:2100000027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417号  |  网站地图  |  温馨提示:显示器分辨率1280×768或以上,IE9.0或以上浏览器为最佳显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