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发〔2019〕4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司法局、营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动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动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外的证明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核评估)。
第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试点时间为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底。
第六条 各市和省本级单位的考核评估工作,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营商建设部门进行。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营商建设部门进行。
第七条 考核评估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实施情况。试点工作是否重视组织领导,是否细化责任分工,是否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是否注重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成效,是否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培训等;
(二)任务落实情况。是否依照《辽宁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的试点任务,按照相关步骤和有关要求,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试点工作任务;是否逐项列明证明名称、证明事项、证明类型、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办理指南等,向社会公示;是否制作本系统统一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或者使用等。
(三)试点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是否真正减少,证明多、办事难、来回跑等问题是否彻底解决。群众和企业满意度、获得感是否明显提升,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是否真正得到优化;
(四)改革创新情况。特别是在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改革创新,并取得良好综合效果。
第八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评工作组。各地区应当成立考评工作组,考评工作组由司法行政部门、营商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专家学者组成。考评工作组分别设在省、市司法行政部门。
(二)总结经验做法。试点单位应当在试点工作结束前,对本试点单位的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三)试点单位自评。试点单位应当在试点工作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本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自评,如实填写《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以下简称《考核评估测评表》)。连同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在考评工作组。县司法行政部门将所属乡(镇)考核评估情况汇总后,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所属县、区考核评估汇总后,作为本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的评估内容,统一汇总,报省司法行政部门。省试点单位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测评表、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将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考评工作组实地核查。考评工作组应当随机选择部分试点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实地核查,确保上报材料内容客观真实。
(五)综合评估。考评工作组应当根据试点单位《考核评估测评表》所确定的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评估确定考核评估结果。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好、合格和不合格。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在各项的满分分值内,进行自评打分。考核组根据考核评估实际情况,在自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终分数。其中,95分以上为好,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评估结束后,省司法行政部门和省营商建设部门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改善营商环境评估。对考核评估好的试点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向司法部推荐其经验做法;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同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