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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发〔2019〕12号
省(中)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坚决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求和《2019年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扎实推进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份,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9年省(中)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的重要性
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的重要举措。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坚决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省政府高度重视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已将其列入2019年“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内容。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确保将检查计划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同一行政机关每年检查同一企业,不超过一次。省直21个部门(包含19个省政府部门和2个中直部门)在38个执法检查项目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再新设执法检查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予执行。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检查方式除了传统的现场检查外,鼓励运用现代远程跟踪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检查;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在政府网站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也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等。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有关部门应在年底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对于国家和省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结束后30日向省司法厅备案。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备案检查计划时,要严格落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科学设定检查项目、检查频次,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
三、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的协调和报告工作
省司法厅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指导,严格审核检查计划,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各部门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过程记录,书面检查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检查计划》确定的行政执法检查项目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附件:《2019年省(中)直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辽宁省司法厅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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