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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鉴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员会费:按照鉴定执业类别收取,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四大类”。单一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会费5000元/年,两个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会费8000元/年,三个及以上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会费1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5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3月31日为本年度会费缴纳时间。
第五条 团体和个人会员的会费由所在鉴定机构统一向省司法鉴定协会缴纳,各市司法鉴定行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缴。
第六条 会员不缴纳、逾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的,协会将暂停或限制其行使《辽宁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七条 会费使用原则:坚持合理规划,量入为出,规范使用,公开透明,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教育培训等,开展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和党组织活动,开展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行业文化建设、会员奖惩、鉴定人维权、协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印制年度《名册》、公告和为会员提供司法鉴定信息、资料,开展资质、质量、诚信评估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协会日常运行等支出。
第九条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日常开支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立会费帐户和收支账目,独立核算。会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应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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