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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鉴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2年05月23日 作者:

辽宁省司法鉴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司法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员会费:按照鉴定执业类别收取,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四大类”。单一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会费5000/年,两个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会费8000/年,三个及以上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会费10000/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500/年。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1日~331日为本年度会费缴纳时间。

 团体和个人会员的会费由所在鉴定机构统一向省司法鉴定协会缴纳市司法鉴定行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缴。

第六条 会员不缴纳、逾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的,协会将暂停或限制其行使《辽宁省司法鉴定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七条 会费使用原则:坚持合理规划,量入为出,规范使用,公开透明,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教育培训等,开展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和党组织活动,开展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行业文化建设、会员奖惩、鉴定人维权、协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印制年度《名册》、公告为会员提供司法鉴定信息、资料,开展资质、质量、诚信评估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协会日常运行等支出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日常开支由协会法代表人和秘书长审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立会费帐户和收支账目,独立核算。会费的使用情况每年应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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