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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2〕第4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2年10月28日 作者:

   辽司罚决字〔2022〕第4号

  当事人:沈某春,男,1959年2月出生,系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119891034****)

  经查明,沈某春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1年3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2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8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1)辽1104刑初294号):沈某春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1104刑初294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沈某春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沈某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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