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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2〕第1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2年08月15日 作者:

  辽司罚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李某欢,男,1982年7月出生,系辽宁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91009****)。

  经查明,李某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2020年8月28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李某欢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202刑初132号)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辽02刑终386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李某欢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欢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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