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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2年07月13日 作者:

  (2017年3月3日 司发通〔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守律师执业“三条底线”,现就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做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律师行业顺利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针对当前一些地方投诉渠道不畅通,查处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查处结果反馈报告不及时等问题,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不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有效性,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充分发挥违法违规惩处工作的教育警示作用,在全社会塑造律师行业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认真做好投诉受理工作

  (一)明确投诉受理职责分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于2017年第一季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并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在官方网站上开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投诉举报电话接听、来信接收、网上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和来访群众接待工作,保证工作时间投诉举报有人处理。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人应当接待及时、行为规范、态度公允、语言文明,不得推诿责任、搪塞理由、拖延办理、敷衍投诉举报人。

  (四)做好投诉受理登记和分流工作。投诉办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信息、投诉举报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凡投诉举报内容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规定直接办理或者转给有权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投诉举报内容不明,需要投诉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举报人作出更改和补充。

  三、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和惩戒

  (一)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机构应当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时限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对待提取和固定证据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案件调查各环节的工作,调查完毕后形成调查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先行调查,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根据调查意见,严格按照律师法和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要切实履责,敢于担当,坚决克服不敢处理、不愿处理的问题,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完善“三同步”工作机制。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应当进行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评估,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和舆情引导方案、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要求,做好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听证等工作,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对拟作出处罚处分的,必要时可以主动发布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面引导舆论。

  (四)做好查处工作衔接。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要及时向律师协会通报或者移交案件。律师协会发现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或者移交案件。

  四、完善投诉处理工作联动机制

  (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协调人民法院等部门在依职权对律师作出处理前,尽量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意见,将其对律师作出处理、判决等情况,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发现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处理的情况,通过司法建议书等方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律师违法违规查处工作普遍性问题。

  (二)加强跨地区案件查处的沟通协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注册地外违法违规执业的,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协助调查。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原注册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行为,由原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查处,现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予以协助。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变更注册地的,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继续负责查处工作,变更后的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予以协助。

  五、建立健全反馈通报披露制度

  (一)建立健全反馈制度。受理的投诉举报原则上应当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30日。延长期限的,投诉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书面答复意见。

  (二)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凡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原则上应予公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类型、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程度、案件社会影响等,确定公开形式。训诫、警告处分决定应当告知所属律师事务所。重大典型律师违法违规案件和律师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应当在本地区律师行业内进行通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定期将本地区案件通报情况报送司法部、全国律协。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律师受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以上行业处分的,应当向社会披露。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等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决定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报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披露。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全国律协和各省(区、市)律师协会于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律师信用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开通查询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律师不良执业信息。定期发布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公告。

  六、加快投诉处理工作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投诉处理信息系统。全国律协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律师投诉举报处理信息系统,已经建立律师投诉举报处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做好与全国统一平台的对接,实现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反馈、上报通报、统计分析等工作网上运行,做到投诉举报事项及时登记、调查处理全程记录、办理情况全程留痕、查处资料全程备查。

  (二)提升投诉处理信息运用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应当综合来信、来访、来电、网络投诉举报等数据,动态研判投诉处理工作形势,深入分析投诉举报成因,为增强律师管理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数据支持。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律师投诉处理工作总结及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司法部、全国律协。

  七、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一)建立健全调查惩戒机构。司法部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律师行政处罚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各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律师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调查、听证、执行等工作。全国律协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研究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负责行业处分立案、调查、听证等工作。探索实行违法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吸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调查和惩戒,确保调查惩戒工作依法、公正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受理、案件调查、保密、归档等制度,明确投诉处理工作要求。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处情况。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监督,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要严格投诉处理工作纪律,对有投诉不受理、有案不查、违法不究、查处结果不反馈不报告等问题,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一经发现要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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