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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4年05月27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当事人:闻芳谊,女,1966年4月17日,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民革党员。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1199611194500)。

经查明,2023年8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1)辽0113刑初470号):闻芳谊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闻芳谊提出上诉。2023年10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2023)辽01刑终55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113刑初470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辽01刑终556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闻芳谊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闻芳谊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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