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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3〕第10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辽司罚决字〔2023〕第10号

  当事人:张辉,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2105199510711334)。

  经查明,张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2023年7月8日,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3)辽0505刑初14号):张辉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对张辉提出抗诉。2023年10月23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3)辽05刑终70号):张辉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事实有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判决((2023)辽0505刑初14号)和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23)辽05刑终70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张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张辉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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