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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3〕第9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作者:司法厅律工处信息员

  辽司罚决字〔2023〕第9号

  当事人:许贺忠,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学历,系辽宁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9200710696927)。

  经查明,许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2023年8月16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3)辽0921刑初92号):许贺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2023)辽0921刑初92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许贺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许贺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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