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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明,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3201010280269)。
经查明,陈明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10月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同案人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维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
本机关认为:
陈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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