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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曹菊清,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1110598282)。
经查明,曹菊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8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曹菊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曹菊清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上述事实,有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1402刑初110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曹菊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曹菊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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