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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司罚决字[2021]第2号
当事人:王子湖,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系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0110402530)。
经查明,王子湖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朝阳市龙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2021年4月8日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子湖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王子湖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上述事实,有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1303刑初47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王子湖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子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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