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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公证协会关于规范涉外公证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1年02月04日 作者:司法厅公法处信息员

 

  辽司办发[2020]24号 

  各市司法局、公证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严明纪律,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确保涉外公证执业秩序,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规范涉外公证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公通〔2020〕7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证机构对涉外业务的管理。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是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公证书是服务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的重要内容。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对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公证管理部门要支持公证机构强化涉外业务管理,加强涉外公证员思想政治教育,使其充分了解掌握国内国际形势,树立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的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模范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对外开放方针、政策。公证机构要建立完善涉外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管理,培养具备相应外语水平、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公证员办理涉外业务,杜绝因业务不熟或低级错误,导致涉外公证书被拒绝认证或被外方退回等情况的发生。 

   二、按时完成印章电子化备案。根据司公通〔2020〕7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6月1日起,新增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印章涉外备案,应通过公证管理系统办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接受纸质印章备案。各公证机构、公证员应自开始办理涉外业务前5个工作日,将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印章上传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印章更换的,应当在更换当日上传备案。备案印章(签名章)的图形应与实物印章一致。备案完成后,方可用于办理涉外公证业务。2020年10月1日前,全省已完成备案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在公证管理系统全部完成电子印章(签名章)录入。 

  三、依法规范开展公证书查核。有关单位、个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涉及公证书内容的查核,符合复查情形的,应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复查程序办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转递有关部门、单位查核文书的,应通过公证管理系统向公证机构递交。 

  四、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和涉外业务培训。省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要求,正确保管、使用专用纸,防止被盗、遗失等现象发生。各公证机构对本处购买、验收的专用纸承担保管和使用上的管理责任,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省、市公证协会的监督、管理。省公证协会要依托公证管理系统,做好专用纸的申领、使用和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专用纸管理规范,确保责任明确、使用留痕、可溯可查。要加强涉外公证业务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省、市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培训,加强与外事部门的联系,根据日常自查检查和领事认证等用证部门的反馈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外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 

  五、落实涉外公证质量监管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对涉外公证业务存在的质量问题,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严把涉外公证质量关,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国际信誉和形象。公证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证明材料不齐全不得出证。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内部审批制度,审批人应认真负责,不能使审批流于形式。公证机构对办理涉外公证连续出现错误、导致不良影响的公证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警示教育和离岗培训。公证协会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公证机构复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日常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公证机构、公证协会在涉外业务方面的自律管理情况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强公证机构与涉外中介往来管理。各公证机构应规范与翻译代办、涉外劳务、旅游留学等中介机构往来,加强业务、收费、人员管理,不得委托中介人员代办公证业务,不得转嫁审查核实责任,严禁不经审查核实、不经立卷归档、不经受案登记,违规批量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及时查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公证协会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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