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全面依法治省 > 重要部署

—  

2023

  —

01/19
09:30

—  分享  —

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3年11月08日 作者:司法厅秘书处信息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法委发〔20225号),进一步提升市县法治建设水平夯实全面依法治省基础,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加强党对市县法治建设的领导为根本,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为动力,以解决当前市县法治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健全完善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体制机制,提升市县法治工作能力和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辽宁,更好服务保障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

)主要目标。围绕“一年打基础、两年有突破、三年见成效”的总体目标,推动实现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制度机制更加完善,立法质量明显提,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显著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市县法治工作队伍机构健全、人员充实,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社会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日益形成。

二、完善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制度机制

)牢牢把握市县法治建设正确方向

1.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市县法治建设。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化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若干举措》,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持续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和学习效果评价,打造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品课程推动领导干部学习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筑牢“关键少数”法治信仰之基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员教育体系、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教育体系,组织开展市县法治工作部门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的能力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推动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基层党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动态调整学法清单。(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各市)

    2.压实市县党委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市县党委应当定期听取法治建设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健全完善市县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等制度。(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各市)

    (四)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市(县)委员会作用

3.加强党对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依法治市(县)委员会要在市县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履行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的职能。研究制定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实施意见、落实举措,统一部署法治建设重要任务,协调辖区内跨部门跨领域法治工作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市)

    4.完善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机制。依法治市(县)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法治督察、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协调小组、部门法治工作指导,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各项任务部署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市)

)规范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协调小组运行

    5.明晰协调小组职责任务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各协调小组要立足专门领域法治工作协调职责,制定协调小组工作职责清单,落实法治建设各领域责任分工,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在本领域落实,谋划本领域法治建设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协调解决跨部门法治工作重要问题、协调推动相关法治措施制定和实施。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市

    6.推动协调小组全面规范运行加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协调会商,形成工作合力。优化协调小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审议文件、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请示报告、联络员等制度机制,各协调小组应当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研究法治建设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市

)加强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办公室建设

7.充分发挥职责作用。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办公室积极协调法治工作部门研究本地区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法治工作事项及相关请示,组织推动法治辽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开展法治督察,统筹、协调、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开展办公室规范化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办公室工作运行、组织协调、请示报告、推动落实等制度机制。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市

    8.加强机构编制力量。统筹法治工作部门编制,切实加强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全面设置日常工作机构市县司法局设置法治调研、法治督察专门处(科)室,保证领导职数,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确保专门工作力量,实现高效规范运转,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各市)

)建立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9.加强乡镇(街道)党委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的意见》。乡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成立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治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将乡镇(街道)法治建设作为重点任务纳入基层治理总体格局。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协调关系推进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和法治轮训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市

10.探索发挥司法所重要作用。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不断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规范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编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切实提升协调推进、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把司法所打造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平台、基层依法行政的法治参谋、预防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线窗口,全面提升新时代司法所工作水平。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各市)

三、全面深化市县法治建设工作

着力服务市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11.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规范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清单外设立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健全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

    1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现各级监管部门抽查检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的常态化管理、动态化更新。到2025年,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司法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1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市县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知识产权能力,在许可准入、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产权保护制度,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加大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以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创新驱动发展(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

14.依法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严格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界限,推动健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避免对涉案企业“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15.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着力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覆盖,持续推广使用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通过标语标牌、便民卡、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宣传,引导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远程视频平台,向偏远地区群众提供远程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市)

)着力维护基层安全稳定

16.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践行“千万工程”“浦江经验”,发挥公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法律顾问、司法建议等制度机制作用,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服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目标,主动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17.完善调解工作格局。依法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整合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群防群治力量,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深入基层和农村,努力促成“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构建和解、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各市)

18.深化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开展案件诉前分流,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推动矛盾纠纷村村可解。将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纳入地方平安建设工作考核,依靠基层、发动群众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提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质效,常态化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工作。(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

19.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突出治安问题,实现八类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降低,有效杜绝在公共场所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扫黑除恶的组织领导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依法加强基层禁毒工作,严肃查处制造毒品和非法加工制毒原料违法犯罪活动,全面落实吸毒人员网格化管控和帮扶救助措施,依法做好强制戒毒和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

20.加强网络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清朗”等网络生态专项治理行动,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坚持“线上线下”协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防范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非法窃听窃照等突出网络犯罪。(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各市)

(十)着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21.提升群众法治满意度。广泛开展群众法治满意度测评,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对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测评工作。持续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每年选取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最集中的法治需求,重点推进解决。推动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发布《办事不找关系指南》,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成为常态。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纪委监委机关、省营商局

22.提供快速便捷法律服务。围绕人民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养老、扶幼等民生领域的法治需求,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受)理,快速办结。推进基层务服务、诉讼服务、检务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让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更加方便快捷。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设立公司律师为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推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服务常态化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

23.满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深入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流程全规范,更好满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加大对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群体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各市)

24.加强民生重点领域的执法司法力度。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办理工作。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十)提升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

25.规范设区的市立法事项。严格遵守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科学编制立法计划,不得越权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聚焦重点领域、短板弱项、群众期待,推进设区的市立法精细化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依法治市委员会应做好对同级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政府立法计划的审议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市)

26.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建立健全立法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立法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积极落实立法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积极回馈群众关切,实现人民群众全链条有序参与立法。立足地方特色,灵活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统筹做好立改废释。(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各市

27.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加强市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文件目录清单,完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程序,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坚决杜绝乱发文。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将市县监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责任单位: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各市)

(十)提高市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

28.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率先突破。对照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制定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具体举措,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巩固拓展沈阳市、大连市、丹东市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成果,扎实推动更多地区和项目入选国家和省级示范,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各市)

29.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市县政府每年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严格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推动市县党政机关普遍建立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制度,到2025年,实现市县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研究制定《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全部开展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各市政府)

 30.健全守信践诺机制。严格执行《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失信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整治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拖欠款、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常态化开展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专项执行工作,推动行政清欠和强制执行双向联动。依法规范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省直有关单位,各市   

31.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贯彻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市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执法细则和工作指南,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广“教科书式”执法案例,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善、操作性强的执法指引。2023年底前,市级执法部门根据执法实际,依法建立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32.深化市县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监督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情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作机制。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各地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裁判执行情况、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反馈与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并赋予相当比重分值,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

(十三)深化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33.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推进县(市、区)“局队合一”体制改革,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在编制、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同步予以配套保障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街道),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营商局、省财政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34.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通过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执法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建议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实现对市(县)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查处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任性执法、“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十四)深入推进公正司法

35.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充分利用预约立案、现场立案、网上立案等多种方式,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建成法院统一跨域立案系统,实现线上、线下、跨域立案“及时接收、即时响应”。责任单位:省法院,各市)

36.深化司法公开。进一步规范市县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工作,大力加强听证室和听证员库建设。严格规范推进公开裁判文书工作,开展训,进一步规范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制作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

37.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深化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健全适应基层特点的有序放权与依法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责清单。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

38.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扎实推进人民法庭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发挥综合性法庭、专业法庭、特色法庭及巡回审判点作用,全面优化覆盖城乡的司法服务网络,鼓励探索符合人民法庭审判工作规律特点的团队组建和运行模式。责任单位:省法院,各市          

39.全面规范执行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和协同执行工作要求,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执行联动责任落实落地,执行案件应执尽执、执行案款应发尽发。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直有关执行联动单位,各市)

40.深化诉讼收费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推进全省法院“胜诉退费”工作的规定》,积极化解胜诉当事人退费难退费慢问题,各地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退费申请要做到方便退、及时退、应退尽退,有效提高法院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财政厅,各市)

41.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积极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完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机制。健全市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检察监督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看守所、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健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责任制,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各市)

42.发挥社区矫正职能作用。实施《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行动方案》,市县社区矫正委员会依法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推动解决社区矫正重大问题。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规范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各市

(十五)深化普法和依法治理

43.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等主题宣传活动,持续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创新普法形式和载体,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群众法治需求分析,开展对象化、分众化普法宣传,推动普法工作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推动法治文化阵地提档升级。(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各市)

44.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依法稳妥处理“三农”领域传统纠纷、乡村旅游等新业务纠纷。深入开展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扎实推进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培育壮大社区(村)法律明白人队伍,2023年底前,每个行政村(社区)“法律明白人”达到3人以上。建设更高水平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

45.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深化“五个民主”建设,按照合法合规、贴近基层、发扬民主、便于执行的原则,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坚持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经乡镇党委和政府审核,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建立“两代表一委员”定期联系社区制度,建立群众意见建议和问题收集汇总、转交办理、督办回访机制,完善基层群众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组织领导

46.提高政治站位。市县党委和政府要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充分认识市县法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扛起政治责任,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各级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健全完善人员保障、经费支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基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保障条件。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47.强化法治考核和结果运用。加大法治建设在高质量发展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制定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晋升、调整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开展市县法治建设考核评估工作,从法定职责履行、法定程序执行、法治实施效果等方面制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结果的运用。(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各市)

 (十七)强化市县法治建设力量保障

48.优先配齐配强市县法治工作力量。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县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具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推动增强市县执法力量。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确保行政复议机关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落实法律援助法社区矫正法,依法加强有关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员额、编制省级统筹和动态调配机制,确保员额配置向案多人少的办案一线倾斜,确保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用足用好。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等方式加强市县法治工作力量。(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法制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49.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深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握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努力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落实执法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执法司法人员受到侵害救济保障、不实举报澄清、人身安全风险防范机制。(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50.加强教育培训。落实《关于加强全省政法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政法机关干部交流常态化机制,推进基层执法司法人员挂职工作。加强市、县法治工作人员培训轮训,三年内实现省内全覆盖。深入开展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开展适应基层特点的统一职前培训、执法司法人员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各市)

   (十八)加大信息技术在市县法治建设中的应用

    51.推动执法司法网络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快推动“数字法治”建设。推动行政执法平台和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向县乡延伸,服务功能向村(社区)拓展,实现执法事项网上运行、监管信息网上可查,促进乡镇(街道)与县级部门执法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进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运行网络化,力争至2025年实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判决、执行等全过程网上运行。(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

    52.积极推行掌上执法司法。建成一批有特色、有影响力的“微法院”“微检务”“微警务”“微法律顾问”集群,提升远程视频、电子卷宗、智能辅助等科技创新手段应用水平。加快推进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应用,全面实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息交换、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整合执法司法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精准把握群众需求、矛盾纠纷分析、社会风险评估、信息动态研判等方面的优势。(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各市)

十九)强化法治工作统筹联动

    53.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市县执法司法部门力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向市县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法治建设综合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互通。(责任单位: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54.全领域开展普法宣传。将普法宣传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紧密融合,扩大社会参与,推动执法、司法活动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实时普法。加大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使典型案件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制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有关部门,各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抓好市县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版权所有:辽宁省司法厅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ICP备案许可证:辽ICP备17018890号-1  网站标识码:2100000027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417号  |  网站地图  |  温馨提示:显示器分辨率1280×768或以上,IE9.0或以上浏览器为最佳显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