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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升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的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做到了然于胸、融会贯通。
(二)突出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宪法精神,全面掌握宪法原则,不断增强宪法观念。
(三)突出学习宣传民法典,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学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和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前进。
(五)深入学习宣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做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六)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具体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牵头,负责于每年年初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领域工作实际,分级、分类制订党员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员领导干部学法工作。
责任部门应当研究适合本单位的学法形式,收集、汇总、购买、制作学法资料,编辑法律法规汇编,方便学习,确保学法效果。
第五条 学法清单应当包括学法内容、学习方式、学时计划及认定办法、考试考核等内容,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学法清单,及时增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在完成年度学法清单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订个人学法清单。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学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学法
1.领导班子集体学法。领导班子要通过班子会议或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定期开展专题学习;每年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
2.党员干部会议学法。通过定期组织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大会、部门人员会议、支部会议等会议方式,广泛组织各参会范围人员学法,原则上倡导每月安排1次会议学法;
3.法治讲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落实领导干部讲法制度,推动落实每年定期讲法不少于1次。倡导有条件的单位结合业务培训的适当时机,每年至少举办1次专家法律知识讲座。充分发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积极参与讲法;
4.重要时间节点学法。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开展相应主题的学法活动。
(二)会前学法
各单位集体决定涉法事项、涉法议题时,应当在集体决定前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培训学法
充分利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在职培训以及各级各类培训、轮训等方式学法。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个人自学
党员领导干部可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普法网、辽宁普法网、干部在线学习网、“学习强国”APP等平台、途径,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自学,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五)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七条 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及会前学法应当制作学习记录或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记录学法情况,留存备查。其他方式学法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记录。
责任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抽查学法记录情况。
第八条 责任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不同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学法,力争以2-3年为周期,实现本单位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对学法清单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习全覆盖,对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跟进学习。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要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九条 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法用法制度落实,推动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悉心呵护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环境建设一年有进展,两年有突破,三年有改善,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第十条 责任部门可通过网络答题、知识竞赛、书面考试等形式定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学习效果。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围绕法治建设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学法用法情况等内容进行年终述法。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制度,将考察结果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结合年终述法,认真总结本单位落实学法用法制度情况。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不折不扣把制度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各地、各单位要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形成重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的氛围和导向,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地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定期调度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要加强与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学法用法情况。
省委依法治省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察督办,强化跟踪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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