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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上海升级版,根据司法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全力实现小事不出居(村),大事不出街道(乡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区,努力实现全市信访总量和集体访、进京访、越级访全面下降,信访、公安、法院等单位委托委派人民调解案件显著上升,治安案件和民转刑案件显著下降的工作目标。
(二)具体目标
坚持全面推进、集中攻坚、优化升级,用三年时间(2019—2021年),打造具有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取得重要进展和重大突破。
居(村)、街道(乡镇)、重点企事业单位、事关民生的重要新兴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
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
与上海建设卓越全球城市目标相匹配的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初步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凸显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
1.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明确排查方式、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的矛盾纠纷排查。
2.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应调尽调。以需求为导向,精准配置调解力量,对一般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坚持“一案一策”,整合各方力量,合力攻坚化解。
3.及时导入其他法治轨道。规范调解中的告知和引导工作,对不适合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4.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对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预警,主动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5.积极参与化解基层信访矛盾。深入实施《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排查发现和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信访案件和信访积案的化解。
(二)深化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6.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居(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主力军作用。推进一居(村)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着重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7.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支持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托各类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会员企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
8.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紧紧围绕本市“五个中心”建设,聚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及乡村振兴战略等,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消费、物业、金融、知识产权、旅游、环境、互联网等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
9.加强派驻有关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动化解社区矛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在公安、信访部门及其他有现实需求的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扩大驻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覆盖面,接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移交调解各类纠纷。
10.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以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工作品牌和专业团队,积极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指导、参与当地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1.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居(村)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12.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制度,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13.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坚持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教育,采取开设调解大讲堂、现场观摩、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首席人民调解员培训统一由市局组织实施。
14.推进调解教材体系建设。依托本市知名高校,聚焦医疗、物业、消费、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及调解方法技艺等,分期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逐步形成教材体系。
15.建设精品案例库。鼓励人民调解员撰写典型案例,将案例报送录用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加强案例智能推送,帮助人民调解员提升调解质量。
16.推广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在物业管理、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设立专家库,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士组成,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支撑。
17.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党建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成立党支部,落实基层党建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18.建立调解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切实发挥居(村)民小组长、楼组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建立调解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
19.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导入处置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鼓励纠纷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建立健全访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对于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经审查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应及时受理调解;对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2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调联动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发挥律师和居村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整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21.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席会议机制。加快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信访、公安、法院、金融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定期汇总分析信访案件、治安案件、民商事案件、金融理财案件数量、类型等相关数据资料,深入研判全市矛盾纠纷趋势特点,做好预测预警预防。
22.深化省际边界矛盾纠纷联防联调。推动省际边界地区相关调解组织完善邀请参与调解、联合调解、巡回调解等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跨区域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配合、协同发展,及时有效化解跨界矛盾纠纷。
2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共享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如实统计人民调解相关工作数据,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统计制度。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相关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注意收集排查各类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及时反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24.建立健全“谁调解谁普法”工作机制。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调解纠纷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五)全面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
25.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硬件建设。按照司法部的总体部署,将信息化硬件建设纳入“三基”建设内容,明确时间节点,逐步为人民调解员配备移动调解终端,帮助人民调解员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26.加快推广“智慧调解”信息系统。加快建设使用“智慧调解”信息系统,积极推行人民调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实现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案件信息等动态管理。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智能分析,科学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趋势,动态感知、预警社会矛盾风险热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质增效。
27.积极运用新手段新方法新载体开展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新的方式方法,推广运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及语音转换录入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努力创造网上“枫桥经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 要主动汇报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把握新时代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研判。要以矛盾就地化解率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标,加强考核督导。
🔼 要加强工作指导,通过信息专报、微信群、案例库等形式,加强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的交流。
🔼 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好的做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要加强人民调解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指导管理作用。
(二)加强工作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地方财政足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和专家咨询费等。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人民调解中心等社会组织,主动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三)加强宣传表彰
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的重要意义、成功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开展“最受欢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认同度和参与度,为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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