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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百姓办证省心力--沈阳市司法局制定《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1年06月08日 作者:司法厅沈阳通讯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切实提升公证机构为民服务的能力,沈阳市司法局对高频公证事项进行系统梳理,制定《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继承公证

(一)所有继承人

1.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继承人如有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3.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继承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二)被继承人

1.死亡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三)财产权属(权利)证明

1.房产: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2)契税完税凭证或《契证》;
(3)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
(4)属房改房的:房改协议书、交款收据及工龄使用证明;
(5)房屋已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准住通知单、拆迁办出具的可证明房产信息的情况说明、房屋增加面积款收据等材料;

2.存款:存折或银行存款证明;

3.股票:股票余额证明。

(四)代位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继承人的子女与继承人之间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继承人的子女与继承人之间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转继承

法定继承人中有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后死亡者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六)被继承人有人事档案的 ,应提供档案存放地、联系人及电话。

(七)如需证人到场的 ,证人应提交其身份证件。

(八)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遗嘱公证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与遗嘱人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2.立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文本,若立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应立遗嘱人的要求,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遗嘱;

3.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属(权利)凭证;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公证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3.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书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声明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声明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3.声明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出生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申请人生父、生母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4.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明材料,申请人父母已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5.前往美国、法国、泰国、哥伦比亚、新加坡等国家使用的出生公证须提供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数量为所需公证书份数+1张);

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死亡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死亡事实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

4.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裁定)书;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合同(协议)公证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2.合同(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权利)证明材料;

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

3.在同一户口簿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证明;在同一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或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公证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保全证据公证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相关职务证明材料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4.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现场监督公证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依据或批准文件;

3.相关的活动规则及公告的方式等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2.已离境的,提交护照(首页、签证页及记载最后一次离境日期页);

3.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受过刑事处分的,提交刑事判决书,已刑满释放的应提交刑满释放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文本相符类公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已离境的,提交护照(首页、签证页);

3.需证明的文本原件;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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