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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法治辽宁 撰写时间:2025年11月12日 作者:司法厅组宣处信息员

  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四

  负责法务的职工因个人原因

  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不属于正当理由

  案情摘要

  某公司向司法局提出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员的投诉,司法局对其作出答复意见书,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的期限。该公司对答复意见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其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60日。但该公司主张公司负责法务的职工因家人病重需要照顾,影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属于正当理由,此期间应予以排除。

  法律疑问

  负责法务的职工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提交复议申请,能否认定为逾期申请复议的正当理由。

  观点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和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不可抗力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其他正当理由的含义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应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可抗力是耽误申请期限的法定事由,那么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程度应与不可抗力相当。如法人处于合并或者改组阶段、申请人病重等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造成实际影响情形的,应属于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判断是否属于正当理由时应参照上述列举标准。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人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出法定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逾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着重审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本案中,司法局向某公司送达答复意见书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的期限。据此,该公司自收到该答复意见书之日起已经知道该答复意见内容,应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公司负责法务的职工家人病重,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

  专家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对“其他正当理由”的认定。关于“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其他正当理由”具体包括哪些情形,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复议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判断。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看,“其他正当理由”是与“不可抗力”在同一位阶上的,因此应当同样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客观”的属性。一般来说,正当理由是指阻碍当事人按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客观原因,且这些原因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企业因法务职工个人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明显不属于“其他正当理由”。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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