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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法治辽宁 撰写时间:2025年11月05日 作者:司法厅组宣处信息员

  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三

  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的正当性

  也应予考察

  案情摘要

  刘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履行违法查处职责申请书》,反映某小额贷款公司在 2012 年向刘某的公司实地考察时违规操作,在该公司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仍对其发放贷款导致刘某无法偿还,请求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行为予以查处。金融监管部门具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接到刘某提交的履职申请后,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答复告知刘某,经调查认为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另查,刘某反映的事项在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刘某及其公司以编制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刘某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律疑问

  刘某请求金融监管部门对某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查处是否具有正当性。

  观点参看

  刘某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履职申请不具有正当性,其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的事项,是其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提供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材料或者陈述,致使该小额贷款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将本来不应该贷给刘某的贷款贷给了刘某。刘某却以该小额贷款公司在刘某的公司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仍对其发放贷款为由,请求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查处,该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金融监管部门是否予以答复,对刘某的权利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刘某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该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当予以受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驳回了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超过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同时,该项规定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非违法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复议机关经核查后认为刘某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对刘某向行政机关提交履职申请的正当性予以考察,认为不具有正当性,进而作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专家评析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的申请必须是保护其自身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正当性是行政机关履职的必要条件。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机制之一,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应具有正当性,须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和需要,而不是不正当行使权利乃至滥用权利,否则法律不应予以支持。针对履职申请不具有正当性而提起行政复议时,应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进而适用第三十三条规定驳回复议申请。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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