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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申请人某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审理过程】
市政府依法受理后,对该案进行审理。2018年6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林权证四至范围进行确认的函》,请求对《林权证》四至范围以国家坐标予以明确,被申请人作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和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林权证四至范围进行确认的函》,是请求对四至范围进一步明确,而不是申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案例分析】
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被申请人作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辽阳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