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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报送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中)直各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求
1.行政执法机关,即执法主体名称。
2.检查对象,严格执行“双随机”监管要求,抽取检查对象的数量,不超过市场主体名录库中20%的比例。比如:“从100家某某名录库中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10家”。
3.检查内容,应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并简洁、概括的说明检查的主要内容。
4.检查依据,要注明检查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除法律外,均要注明文号。
5.检查时间,既要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又要明确检查对象的数量。比如:“3月检查2家”或“第三季度检查10家”。
6.检查方式,从“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等”检查方式中选择。
二、省(中)直各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要求
1.特殊领域随机执法检查备案要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各部门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制定完成本部门的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报送至省司法厅备案。
2.专项执法检查备案要求。国家和省政府临时部署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按照《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的30日内向省司法厅备案。
3.报告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各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报送至省司法厅,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ftzfjdc@163.com。
上述备案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检查批准表(领导签字)、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当事人签字)、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当事人签字)、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全过程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还应将国家和省政府临时部署的检查依据(文件)进行备案。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要求,检查计划经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凡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不得列入检查计划。
2.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检查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科学设定检查项目、检查频次,创新执法检查方式,尽量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执法检查,积极推行“不见面”检查,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依法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服务,全力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积极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3.请各部门将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申请,于2021年1月8日前报省司法厅,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ftzfjdc@163.com。
联系人:周胜
联系电话:18104009866、31966150(传真)
附件: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2021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填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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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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