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度部门预算

  •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1日
  • 编辑:司法厅管理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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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 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公开原则

第一条: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厅装备财务保障处负责编制预算信息公开文件,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将厅领导审批同意发布的预算公开文件上传到厅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工作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三章  公开时间和形式

第五条: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决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其中,当年预决算公开在本部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

第四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公开的预决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决算,由部门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单位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专业名词解释
    (二)公开报表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应公开批复的所有报表。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

    (四)“三公”经费情况。对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及人数等信息。

(五)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购置情况)。

(六)关于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第五章  公开程序和监督

第七条:与省财政厅、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一)提前做好部门信息公开准备工作,依据省财政厅制作的公开参考文本,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将部门预决算公开文件及时上传到省政府门户网站邮箱和本部门网站。

    (二)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概况

 

辽宁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单位,同时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厅。

一、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并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省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开展政府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

(四)指导、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五)拟定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开展法治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开展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数据库建设工作;协助开展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编辑议审和出版工作。指导、监督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和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六)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省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和以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辽宁省司法厅机关

2. 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

3. 辽宁省公证处

4. 辽宁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机关

5. 辽宁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6. 辽宁省马三家强制隔离戒毒所

7. 辽宁省关山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8. 辽宁省强制隔离戒毒医院

9. 辽宁省司法厅戒毒局事业人员管理中心

 

第三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6,063.9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3,351.6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10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612.3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6,063.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0,301.4万元;

2、项目支出5,762.5万元。

在支出预算26,063.9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1,745.4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91.5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20679.3万元,收入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与省政府法制办整合;二是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新增辽宁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机关、辽宁省强制隔离戒毒所、省关山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省马三家强制隔离戒毒所、省强制隔离戒毒医院、戒毒局事业人员管理中心等6个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增加的原因:一是机构改革与省政府法制办整合,二是新增戒毒局等6个预算单位。

二、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488.4万元,主要包括厅机关812.5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经费28万元),辽宁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机关295.1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经费2万元),辽宁省强制隔离戒毒所269.9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经费5.4万元),辽宁省关山子强制隔离戒毒所435.3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经费20万元),辽宁省马三家强制隔离戒毒所1,543.4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经费20万元),辽宁省强制隔离戒毒医院132.2万元。

三、   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745.4万元,其中货物649.7万元,服务795.7万元,工程300万元。

四、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361.5万元,比2018年增加265.6万元(2018年数据已含整合前原省政府法制办19.7万元“三公”经费预算),增长276.9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两年均未安排。

2、公务接待费29.2万元,比2018年增加20.2万元,增长224.44%。主要原因是预算单位比上年增多。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2.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两年均未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332.3万元,比2018年增加245.4万元,增长282.39%),比2018年增加245.4万元,增长282.39%。主要原因是预算单位比上年增多。

2019年辽宁省司法厅“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95.9

361.5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9

29.2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86.9

332.3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86.9

332.3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司法厅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2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3个,涉及资金5196.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应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
(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
(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司法所经费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关支出、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费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费用等支出。

15.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6.公共安全(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7.公共安全(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18.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律师公证管理(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的支出和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补助。

19.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项):反映各地司法系统举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题库案例库建设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计算机考试服务费、考场租赁费、考试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等。

20.公共安全(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21.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2公共安全(类)强制隔离戒毒(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项):反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门及强制隔离戒毒所用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的各项支出,包括伙食费、被服费、水电费、日用品补助费、医疗康复费、杂支费等。

23公共安全(类)强制隔离戒毒(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4公共安全(类)强制隔离戒毒(款)所政设施建设(项):反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门及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政设施建设及维修、技术装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25公共安全(类)强制隔离戒毒(款)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支出(项):反映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门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调遣费、突发事件处置费、安全保卫费、警察服装费、宣传及奖励费、技术辅导人员及关键要害岗位人员补助费等支出。

26公共安全(类)强制隔离戒毒(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