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司函提字〔2020〕28号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31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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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0331号建议的答复

 

张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进展情况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全省公证行业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要求,积极开展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2019年12月,省司法厅与省高院联合印发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司〔2019〕115号),选择在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盘锦市、铁岭市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确定对接的试点法院及公证机构,积极探索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试点期间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有效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推动了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据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公证机构共办理司法辅助事务258件,其中,参与调解206件,参与取证6件,参与保全18件,参与执行28件。

首先,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有效缩短审理期限提供便利。公证参与调解,在调解中厘清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如果调解不成,以书面形式移交办案部门供其参考,并提出审理建议,为审判工作迅速锁定案件争议焦点和无争议的事实,有效缩短审理期限提供便利。例如,抚顺市法信公证处、盘锦市兴盛公证处已参与当地多起司法辅助事务,主要参与事件为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其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合理的职能体系。公证机构的职能与人民法院的职能各自独立,人民法院为主、公证为辅,更能突出法院的审判职能。通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分担了法官处理与审判无关的工作的时间,使得法官群体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据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公证机构共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8000多件。2018年,省厅与省高法、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证服务银行业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引导全省公证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类公证法律服务。

最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法院在审判中提供了可靠的证据保障。《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公证参与保全和取证,由于其证据的法定优势和专业化,能够使得法院在审判中直接获取更为可靠的证据,进而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更为可靠。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当前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公证职能多元化的重要体现。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已成为大势所趋的工作,也是新时代下的法律体系建设主旋律。

(一)加强培训指导。加强公证人员的法律理论知识培训教育,提升公证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让公证人员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来参与到司法辅助事务当中去,提高公证人员的交流沟通能力、思想引导能力、谈判能力等等。引导公证人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身心的投入到司法辅助事务当中去,为公证法律价值的彰显增砖添瓦,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需要资金来支撑,需要经费来保障。各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多措并举,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办法,切实解决试点工作的必要保障。

(三)加强推介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类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推介新时代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新举措、新作为、新成效。通过宣传推介工作,不断提高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不断提升公证在社会的影响力、公信力。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公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辽宁省司法厅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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